是这样的,我有一份策划案, 可是我现在由于一些限制没有办法实行。 只能找投资公司,或者其他的公司,来合作实施。可是在和他们签合同之前肯定是要看我的策划案的。我又担心被剽窃,有什么法律可以保护吗? 谢谢了。
你可以给他们看大体的计划和纲要,而隐去具体细节,特别是具有高度创新性的细节
你试试申请专利呢?或者先在国内国际上相关专业的大会,展览会上发布,这样可以有利规避风险的吧?好吧,你什么策划案我不知道。。
(二)援引著作权法保护的可行性与有限 性 就形式上说,企业策划方案既是一种具有 原创性的智慧成果,又是一种标准的文字 作品,因此,完全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作 品的构成要件,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而从司法实践看,企业策划方案既然已 经用特定的符号系统(语言、文字、图形 、图表等)表现出来,而不再是停留于创 造者的大脑活动阶段,无论是口述,还是 书面表达,都有了可以记载于特定的物质 材料之上的特性。援引著作权法保护企业 策划方案,不是望文生义,而是的确存在 着现实可能性。 然而,著作权法对企业策划方案的保护不 仅不是充分的,也是本末倒置的。企业策 划方案中多种类型的方案都无法仅靠著作 权法来保护,或者说著作权法的保护毫无 实质性上的力度可言。因为: 第一,企业策划方案的最大特点在于创意 性,它是创造性的思想观点的集合。但著 作权法并不保护著作中的思想内容。著作 权法对作品的保护并不是针对作品中所蕴 含的思想内容,而是针对思想的表现形式 的。思想观点本身属于主观范畴,是无形 的,既缺乏法律保护的可操作性,也缺乏 法律保护的合理性(因为法律并无垄断思 想的权利)。因此,法律并不保护思想观 点本身。我国台湾地区1998年修订的《 著作权法》新增第10条之一规定:“依本 法取得之著作权,其保护仅及于该著作之 表达,而不及于其表达之思想、程序、制 程系统、操作方法、概念、原理、发现。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协议》(TRIPS)第9条第2项也规定:“著 作权保护应及于表达方式,但不延及思想 、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在 这一问题上,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虽未明确 规定,但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法律实 践中,也都未将思想内容本身作为法律保 护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