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题,求解!!!!
- 你的未来LV.连长
- 2013/9/27 18:26:42
案例一:2005年5月23日,杜宝良偶然查询得知,自己于<?xml:namespace prefix="st1"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2004年7月20日至2005年5月23日在驾驶小货车运菜时,在每天必经的北京市西城区真武庙头条西口被“电子眼”拍下闯禁行105次,被罚款10500元。此前,从未有交管部门告知他有违法行为。<?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xml:namespace></?xml:namespace>
2005年6月1日,杜宝良前往北京西城交通支队执法站接受了巨额罚款。北京交管部门随后向市属媒体披露“违章大王”接受万元处罚的事情,以期教育广大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6月13日,杜宝良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撤销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西单队对他的行政处罚决定。
问题:1.交通执法部门对杜宝良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8分)
2.杜宝良针对该行政处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能否受理?并说明理由。(7分)
案例二:2010年3月12日14时许,王福仕从田阳县火车站运输一车木材往南宁市,途经该县城东大道时,被田阳县林业局拦截。经检查,王福仕所运输的木材为铁坚杉原木,共20.601立方米。但王福仕持有的广西区内木材运输证以及木材检尺码单所记载的树(材)种名为杂原木,因此,田阳县林业局以王福仕涉嫌运输的木材树种与木材运输证的记载不符合为由,对木材进行扣留登记保存。经田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所扣留的木材价值为12669元。2010年4月29日,田阳县林业局以王福仕运输的木材来源不合法,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木森林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为由,没收了王福仕非法经营的铁坚杉原木20.601立方米,并处罚款12669元。处罚决定书送达后,王福仕不服,向田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田阳县林业局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田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营木材运输,必须有合法的采伐证准许采伐的树种或者有其他合法来源证明、有合法的运输证准运的树种品名,有合法的检尺码单以及合法的植物检疫证书。王福仕持有的采伐证准许采伐的树种、运输证准运的树种品名、检尺码单以及植物检疫证书上记载为杂木,但实际运输的木材为铁坚杉原木,其行为已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木森林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遂判决维持田阳县林业局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问题:1.行政处罚主要有哪些法定种类?(5分)
2.本案中田阳县林业局作出了哪些种类的行政处罚?(5分)
3.你如何评价田阳县法院的判决?(5分)
案例三:南昌市青云谱区施尧村149亩耕地被村委会卖了745万元(5万元/亩),可补助给村民只有4000元/亩。其余600多万元卖地款均被村委会截留。村民们搞不懂,邻村卖地每亩补助了2万元,而他们的耕地靠近南昌城区交通要道,却只补这么一点钱,祖祖辈辈靠地吃饭的农民以后靠什么“奔富”?村民不服告到法院。法院一审认为村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不符合受理条件。
问题:1.请你判断南昌市青云谱区施尧村委会的行为性质?并说明理由。(8分)
2.法院是否应该受理?为什么?(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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